为了加强我院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促进教学管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经学院党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学院领导下对全院本科、研究生、专科和其他各类层次教育的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咨询、督导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方针是:以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教育改革的有关政策;紧密结合学院实际,加强对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咨询和督导;组织、指导学院开展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院教学管理部门,设秘书1人,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受聘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条件是:熟悉教学规律、掌握和严格执行教学规范、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学术水平较高,热心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的教师或管理人员。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学院聘任,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在本届教学指导委员任期届满两个月前产生下届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六条 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成员提出辞职,经学院确认;学院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以及成员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个别调整。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应积极按时参加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各项评议工作,无故不参加学院各项评议超过3次者,视作自动退出教学指导委员会,学院有权进行个别调整。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为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学院专业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就有关教学改革及人才培养方案的重大举措、新专业设置及老专业革新的可行性论证、学科发展规划等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
2.审议本科、研究生专业(方向)设置与培养方案,指导教学计划的修订和课程体系结构的优化改革工作。指导其他层次教育及培训项目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培养规格的确定。
3.审议教学研究项目、修订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评审优秀(先进)教师、鉴定各项教学成果。
4.检查学院实验室、资料室、实验中心等教学条件及设备的运行情况,总结管理工作经验,提高教学设备(施)利用率。
5.指导教学督导工作,对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提出意见。
6.制定教材建设规划,提出教学内容改革方案,积极指导教师编审教材、教学参考资料。
7.总结交流教学改革经验、提出专业建设与改革的建议。
8. 对学院本科、研究生教育的教学管理、教学改革、学科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供院领导决策参考。
9. 收集、整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反馈意见,指导建立和完善各类、各层次教学评价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审议各类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参与各种教学评估活动,对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10. 接受院长委托,审议与处理其它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情。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举行工作会议由主任召集,会议的举行需由过半数成员参加,讨论、做出决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应当得到尊重和支持。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成员9人,秘书1人。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